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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全方位筑牢保障房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质量防线

发布时间:2025-01-09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则关于强化保障性住房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务必严格依照法规启动建设工作,全方位强化建设质量管理,大力加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

具体内容如下:
   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推进城中村改造,乃是党中央与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既是极为关键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工程。为全方位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启动建设
(一)强化工程前期手续管控。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流程,借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速项目推进。秉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在获取规划及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展施工。积极鼓励市场信誉优良、综合实力强劲、技术管理水平高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中来。对于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便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优化规划与项目选址。依据需求确定建设规模,深入摸清底数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计划与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谋划与储备工作,实现 “人、房、地、钱” 各要素的协同联动。各地需充分考量居民在就业、医疗、入学、出行等方面的需求,严格开展项目选址审查,加强小区与户型设计,致力于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优质住房。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与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确保合理工期与造价。各地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周期,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不得简化工序或降低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若因工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监理单位应根据派驻人员的人工成本合理报价,杜绝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二、全方位强化建设质量管理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承担总责,应健全岗位职责制度,配备足额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旁站和见证取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方案,重点针对防治渗漏、串味、隔音差等影响居民居住感受的住宅质量多发问题,加强相关措施设计,降低工程风险。
(二)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各地要重点关注住宅质量多发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材质量信息公示,严格把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并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将住宅防水、隔音等质量性能作为住宅验收的重要指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科学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抽检,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三)加强改造项目管理。各地若利用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需确保存量房源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整治提升,以及拆整结合项目中的整治提升部分,若涉及住房改造,要保证改造后的结构安全。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应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若涉及房屋拆除,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拆除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
三、大力加大建设质量监管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的监管重点,着重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二)完善房屋保修制度。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建设单位在质量保修期临期半年内,对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易渗漏部位进行回访普查,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快速闭环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探索建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创新保障性住房的保修模式。
(三)创新监管手段。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纳入本地工程建设监管平台,实施统一管理,探索建立 “互联网+监管” 模式和辅助决策机制,实现智能化 “智慧” 监管。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单位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及对失信单位的惩戒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机制,依法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人员的市场清出力度,增加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存在质量隐患、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努力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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