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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1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力促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随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背景


   党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一直高度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准许相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划分,进而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全力构建房地产发展的新模式。基于此,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仅要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还需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1. 加大优惠与降低预征率156:

    • 在契税方面,将原本享受 1% 低税率优惠的住房面积标准从 90 平方米提升至 140 平方米。同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可与其他地区一样,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 140 平方米,均按 1% 的税率缴纳契税。

    •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地可依据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2. 明确衔接优惠政策:

    • 增值税方面,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17。

    •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17。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详情


  1. 政策内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超过 140 平方米的,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同样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上的,则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17。

  2. 办理方式:纳税人申请享受优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以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共享获取信息;不具备且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报送《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17。并且,2024 年 12 月 1 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以及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购买住房但于该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公告规定均可按新规定执行。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即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公告规定可按新公告执行17。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标准公布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标准执行;公布前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17。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具体内容


   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下,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税务总局曾在 2010 年明确各地区预征率下限,东部地区为 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5%,西部地区为 1%。此次调整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西部地区为 0.5%3。

七、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措施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与获得感3。


  1. 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告发布后,各地税务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办税 “一窗受理” 模式为基础,优化线下窗口设置与线上操作流程,为购房群众提供缴税、办证 “一件事一次办” 的 “一站式” 服务。视需求增设服务窗口、延长办税时间,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办税服务。

  2. 优化资料提供方式:加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力度,利用共享信息进行数据预填,减轻纳税人的资料提供与填报负担。对于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3.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岗专人、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专线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与办税流程咨询服务,快速响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办税秩序井然。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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