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11-1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力促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随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背景
党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一直高度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准许相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划分,进而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要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全力构建房地产发展的新模式。基于此,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仅要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还需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内容
三、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详情
四、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即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公告规定可按新公告执行17。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标准公布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标准执行;公布前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17。
六、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具体内容
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下,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税务总局曾在 2010 年明确各地区预征率下限,东部地区为 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5%,西部地区为 1%。此次调整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西部地区为 0.5%3。
七、税务机关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措施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税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与获得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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