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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4-07-30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关问题发布通知,其重点内容涵盖如下方面: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鼓励合伙企业申请: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简化申请材料与审批流程。在专项资质认定中,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里,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超 2 项;而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这一数量不超 3 项。
检测资质增项优化: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优化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持有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同。
检测项目和参数调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添可选检测项目及参数,并明确办理流程。检测参数若对应多种检测方法,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时,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开展业务。
检测机构合并与分立处理: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继承原检测资质,但需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继承原检测资质的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他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检测经历的认定规则: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量检测经历。
检测资质证书的电子证照:检测资质证书推行电子证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赋码,形成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发挥电子证照在惠企便民、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的互通互认。
检测机构人员变更管理: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加强检测活动管理:
明确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
严管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将部分检测项目或参数相关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但对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规范跨省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承担检测业务,应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检测能力达标。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满足检测场所要求。省级主管部门应制定管理办法并公开,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全国平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
注重检测人员管理:
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实施动态核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达标,省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严惩虚假检测行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抽查检测数据和报告,发现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的此类行为也责令改正并处罚。要加强信用建设,对虚假检测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细则,组织专家评审并加强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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