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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反转”,为劳动者高温维权护航

发布时间:2024-07-09

   盛夏已至,高温主宰,劳动者高温权益保护成热门


   随着盛夏的到来,高温天气占据主导,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随之成为热点议题。尽管相关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的高温情形下,有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责任,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发、少发、迟发、混发高温津贴,或以防暑用品代替高温津贴的现象。


   劳动者高温维权,举证成最大难题


   在因讨要高温津贴等诉求而展开的维权行动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其中最大的阻碍在于举证环节。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温津贴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未作清晰界定,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给劳动者带来极大困扰。


   劳动者若要争取高温津贴权益,必须提供工作环境温度达到法定高温津贴标准的证据,以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具体时段证明。获取这些证据可能需要专业的测温设备和记录,需要劳动者平日留意。但实际情况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通常缺乏专业测温设备,也没有记录工作时段和温度的习惯。这无疑加大了劳动者举证的难度。倘若劳动者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高温劳动证据,在维权过程中很可能因举证不足而得不到司法支持。


   保障高温权益,关键在于促进维权公平


   高温权益属于法定权益,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与安全,更关乎社会公平。强化对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保护,应着重促进劳动者维权公平,核心在于减轻劳动者在高温维权中的举证责任与压力。将高温津贴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转至用人单位是可行之策,在法律逻辑上也站得住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指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有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有效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 33 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由此可见,高温津贴本质上属于高温条件下的工资性补偿,属于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发、少发或以防暑用品替代高温津贴,相当于减少了劳动报酬。梳理上述法律关系和规范,可以得出“用人单位因不发、少发高温津贴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结论。这一结论既合法又合理。


   广东经验具有示范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已将高温津贴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在特定高温条件下津贴的证据,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应得到支持。广东省的这一做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通过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与难度,减轻其维权负担与压力,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成功率,增强其维权信心和积极性,同时也能促使用人单位强化发放高温津贴等义务的自律意识,遵守法律底线,规范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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