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建厅新规,企业挂证扣3分,明日开始施行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文件中说明,为进一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拟对2018年发布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08〕1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此次文件中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涉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重点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2.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3.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
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相关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
当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
5.将证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行政处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6.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