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印发通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指导做好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1年,各省(自治区)要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各直辖市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自评。
《通知》提出,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重点围绕确定发展目标、落实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五个方面开展监测评价,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确定发展目标方面明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应尽快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达到30%及以上。
落实支持政策方面明确,要出台具体操作办法,重点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明确,要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建立与税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对接。
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明确,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要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取得工作成效方面明确,要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也要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稳定,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围绕重点监测评价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明确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区2021年度监测评价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尽快组织实施,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