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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17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保证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减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负担,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日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证保险险种和效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可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建设工程投标、工程款支付、合同履约的保证形式,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按照约定理赔期限做出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偿金。

  下一步,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宣传,正确引导建筑市场主体投保,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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