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住建要闻

如何申请公租房?黑龙江省住建厅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0

  黑龙江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社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办法》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相关标准如何调整、保障资格申请认定的要件与流程、实施保障的轮候配租与补贴发放,运营管理巡查检查、装修维修、租金收取与续租,以及动态核查退出的信息变化申报与退租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针对上述《管理办法》中百姓关心的问题,黑龙江省住建厅给予政策解读。

  一

  如何申请公租房保障?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同意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等部门按照要求完成初审、联审、公示等环节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二

  申请公租房保障需要什么材料?

  公租房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还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三

  申请租住公租房是什么流程?需要等多久?

  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按照配租方案,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相关部门对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进行复审。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综合评分为辅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进行公示。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配租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

  四

  公租房可以续租吗?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五

  租住的公租房可以调换吗?

  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在承租人双方自愿调换的基础上,可报请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由其组织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六

  通过审核确定为保障对象后还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定期走访、日常巡查、抽查检查。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七

  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或者擅自对公租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的,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的;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保障有什么后果?

  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Copyright © 2018-20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