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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第12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20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这也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12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内容。经调整,2020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的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3元。2020年12月31日(含)前因工死亡的,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本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项目,也是人社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更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具体表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真督促指导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确保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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